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900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王雅緹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奇哈斯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
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6,3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凱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楊芷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