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7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邱文慧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揚銘即新濠當舖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
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
訴,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。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
,係對前揭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之部分全部聲明不服,核其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465,13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329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
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上訴人並應於收受
本裁定正本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(附繕本1份)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盈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