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441號
CTDV,112,訴,441,202406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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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441號
原 告 簡啓倫
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
被 告 朱文廷




陳冠榮

鄧勲瑋

呂柏森

呂敬彬
張靜雯


A1 姓名、住所詳附件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A2 姓名、住所詳附件
被 告 曾加勝


曾祈文

劉庭安

兼 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劉青
被 告 劉萊雅

王琮翔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王國泰

陳姿善

B1 姓名、住所詳附件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B2 姓名、住所詳附件
B3 姓名、住所詳附件
被 告 陳煒
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(法扶律師)
莊雯琇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陳榮信

陳睿濱

陳永承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潘莉婷


被 告 盧昊


盧國輝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準備程序。
理 由
本件因原告曾與訴外人即本件共同行為人洪婷萱和解,而有再開準備程序予以調查之必要,爰再開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洪嘉鴻
附件-真實姓名對照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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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