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1號原 告 簡啓倫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被 告 朱文廷 陳冠榮 鄧勲瑋 呂柏森 呂敬彬 張靜雯 A1 姓名、住所詳附件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A2 姓名、住所詳附件被 告 曾加勝 曾祈文 劉庭安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青 被 告 劉萊雅 王琮翔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(法扶律師)被 告 王國泰 陳姿善 B1 姓名、住所詳附件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B2 姓名、住所詳附件 B3 姓名、住所詳附件被 告 陳煒葰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(法扶律師) 莊雯琇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告 陳榮信 陳睿濱 陳永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莉婷 被 告 盧昊琮 盧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。 理 由本件因原告曾與訴外人即本件共同行為人洪婷萱和解,而有再開準備程序予以調查之必要,爰再開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附件-真實姓名對照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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