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附民移簡字,112年度,87號
CTDV,112,簡上附民移簡,87,2024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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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7號
原 告 吳金掛
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
被 告 周迅
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
康鈺靈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黃盈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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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