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106號
CTDV,111,訴,106,2024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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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06號
原 告 張武欽

訴訟代理人 張旦
柯淵波律師
張碧雲律師
被 告 張旦

黎氏金
張智翔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,茲因案情繁雜,製作判決曠日廢時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,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,特此裁定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3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謝群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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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