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06號
原 告 張武欽
訴訟代理人 張旦福
柯淵波律師
張碧雲律師
被 告 張旦元
黎氏金秋
張智翔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,茲因案情繁雜,製作判決曠日廢時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,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