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金簡字第157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坤龍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
3 年度偵字第214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楊坤龍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第一款之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楊坤龍所為,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第3 項第1 款之期約對價而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罪。三、科刑:
㈠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(偵卷第22頁),且本案經檢察官 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而被告於本院裁判前亦未提出 任何否認犯罪之答辯,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 輕其刑。
㈡本院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1.被告率爾提供1 個(即郵 局)帳戶資料予他人,且已遭該身分不詳之人及其所屬集團 非法使用以實行犯罪,危害交易安全,增加國家追緝犯罪及 金流之困難,並考量被告因經濟狀況需用錢之犯罪動機,無 證據證明被告已有取得任何報酬;2.被告自稱高職肄業之智 識程度、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,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紀錄之品 行,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 刑,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3 項、第454 條第2 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昱良
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:
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至第3項
1.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、向虛擬 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 付、提供予他人使用。但符合一般商業、金融交易習慣,或基 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,不在此限。2.違反前項規定者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。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,亦同。3.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。
二、交付、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。 三、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 處後,五年以內再犯。
附件: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146號
被 告 楊坤龍 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
一、楊坤龍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前某時,在臉書看見租借帳戶 之訊息,經以通訊軟體LINE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不法份 子聯絡,該人向楊坤龍表示「租借1個帳戶可以拿新臺幣11 萬元」等情,楊坤龍知悉無正當理由不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 申請開立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,竟為獲得上述對價,基於 期約對價而提供金融帳戶之犯意,於112年11月19日,在高 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,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帳戶(帳號000-00000000000000號)金融卡,以交貨 便方式寄予上開不法份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,再將上開帳戶 金融卡之密碼,利用通訊軟體LINE告知對方。嗣該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,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,詐騙林 正宸、葉英祈,致使渠等分別陷於錯誤,而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,將附表所示之款項,匯入上開帳戶內,該款項旋即遭該 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。嗣為警循線查悉上情。二、案經林正宸、葉英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 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楊坤龍於偵查中坦承不諱,核與告
訴人林正宸、葉英祈於警詢之指述相符,復有被告上開帳戶 存戶資料及交易明細、告訴人林正宸、葉英祈提出之交易明 細及對話紀錄擷圖等在卷可稽,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。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1款之期約 對價而提供金融帳戶罪嫌。
三、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開所為,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。然被告否認有幫助詐欺 取財之犯意,且經檢視卷內證據,尚不足認被告主觀上有幫 助詐欺取財之犯意,自難以該罪責相繩。惟此部分若成立犯 罪,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,應認具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,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,附此敘明。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顏郁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