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金簡字,113年度,108號
CTDM,113,金簡,108,2024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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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3年度金簡字第108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娟娟

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
113年度偵字第388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丙○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遊戲點數貳佰點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丙○○知悉提供簡訊驗證碼予他人以註冊網路交易平台會員帳 戶,該帳戶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 工具,且倘犯罪集團自該帳戶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,將致掩 飾、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,藉以逃避國家追訴、處 罰,竟仍基於容任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 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,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某時,在 不詳地點,使用其男友即另案被告顏信旭(所涉詐欺罪嫌, 另為不起訴處分)租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接收驗證 碼簡訊,再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,以1則簡訊50GASH點數 之代價,將驗證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成員,該人取得上開驗證碼後,隨即用以完成如附表所示之 遊戲橘子帳號之進階認證程序,並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,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,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,詐騙如附 表所示之人,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購 買如附表所示之GASH點數後,將該等GASH點數卡序號提供予 詐欺集團成員,並由詐欺集團成員將之儲值至如附表所示之 遊戲橘子帳戶內,而以此方式,製造金流斷點,以掩飾、隱 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。
二、被告丙○○於偵查中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,核與證人即 另案被告顏信旭於偵查中之供述、證人即告訴人張佑嘉、甲 ○○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,並有如附表所示之遊戲橘子帳 號「theighshelnljr」、「sleseydbdcqh」之行動電話進階 認證資料、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、告訴人張佑 嘉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、購買遊戲點數之消費明細;告訴人



甲○○提供之INSTAGRAM對話紀錄、購買遊戲點數之消費明細 在卷可佐,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,本案事 證明確,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,應予依法論科。三、論罪科刑
㈠新舊法比較
被告行為後,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,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。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原規定:「犯前二條之罪,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, 減輕其刑。」,修正後則規定:「犯前四條之罪,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,減輕其刑」,經新舊法比較結果,修 正前之規定顯然較有利於被告,被告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。
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,係指以幫助之意思,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,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(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 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是行為人主觀上若係以幫助他人 犯罪之意思,而客觀上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,應論以幫 助犯。查被告提供簡訊驗證碼予詐欺集團成員開設如附表所 示之遊戲橘子帳號,進而遭該詐欺集團成員用以向他人詐取 財物,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,尚難與實際向如附表所示之告 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、為施詐後之洗錢行為同視,且亦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與本案實行詐欺取財或洗錢 犯行之行為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,應認被告係基 於幫助之犯意,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,僅該當於詐欺取 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。
 ㈢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,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。被告先後提供簡訊驗證碼供詐欺集 團成員用以開設如附表所示之遊戲橘子帳號,係基於單一幫 助他人犯罪之行為決意,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而為,各舉措間 獨立性薄弱,難以分別區隔,是應合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觀察評價,為接續犯。被告以提供簡訊驗證碼予他人之單一 幫助行為,助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 之財產,同時掩飾、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而觸犯上開罪名 ,應認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,為想像競合犯,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,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。 ㈣被告係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,其參與程度較正犯為輕,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;又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 行(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10號卷第45至 47頁),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 刑。被告有上述2種刑之減輕事由,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



之。
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 件盛行之情形下,仍輕率提供簡訊驗證碼供詐欺集團用以申 設遊戲橘子帳號,以利詐欺集團用以收取詐欺所得,助長詐 騙財產犯罪之風氣,更致詐欺集團得以掩飾、隱匿犯罪所得 之流向,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,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, 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,所為非是;並考量其犯罪動機 、目的、手段、及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遭詐取之金額等情節 ;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;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、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沒收  
㈠按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,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被告因提供簡訊驗證碼予詐欺集團成 員,而獲有200點GASH點數之報酬等情,業據被告於偵查中 供認明確(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10號卷 第46至47頁),此部分核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,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,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宜或不能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
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「犯第14條之罪,其所移轉 、變更、掩飾、隱匿、收受、取得、持有、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,沒收之;犯第15條之罪,其所收受、持有、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,亦同。」惟該條文並無「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」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,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為限(即實際管領者),始應沒收。查如附表所示之告訴 人所購買並經儲值至如附表所示之遊戲橘子帳號內之遊戲點 數,固係本案位居詐欺取財、洗錢犯罪正犯地位之行為人所 取得之犯罪所得,然無證據證明被告對前開點數具有事實上 之管領權,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。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 第454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本案經檢察官乙○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7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林瑞標




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
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,為幫助犯。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,亦同。
幫助犯之處罰,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
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                 附表:                
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手法 購買時間 點數卡序號 金額 (新臺幣) 儲值點數之遊戲橘子帳號 1 丁○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7日前某時起,透過抖音、LINE通訊軟體聯繫告訴人張佑嘉,佯稱:其為酒店按摩工作者,並邀約其見面,惟須先以點數支付押金等語,致告訴人張佑嘉陷於錯誤,購買GASH點數卡,並將序號、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。 112年3月17日 17時11分許 0000000000 5,000元 theighshelnljr 112年3月17日 17時11分許 0000000000 5,000元 112年3月17日 17時21分許 0000000000 5,000元 112年3月17日 17時21分許 0000000000 5,000元 sleseydbdcqh 112年3月17日 17時21分許 0000000000 5,000元 112年3月17日 17時21分許 0000000000 5,000元 2 甲○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7日前某時起,透過IG、LINE通訊軟體聯繫告訴人甲○○,佯稱:約定性交易,並以GASH點數支付費用,以便交易等語,致告訴人甲○○陷於錯誤,購買GASH點數卡,並將序號、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。 112年3月17日 17時14分許 0000000000 5,000元 theighshelnljr 112年3月17日 17時14分許 0000000000 5,000元 112年3月17日 17時14分許 0000000000 5,000元 112年3月17日 17時14分許 0000000000 5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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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