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訴緝字第20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志吉(已歿)
指定辯護人 黃君介義務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
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蔡志吉明知海洛因、甲基安非他命分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、2款所列之第一、二級毒 品,不得非法持有、販賣,竟意圖營利,分別基於販賣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於附表編 號1至20所示時間、地點,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及價格,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楊○○、歐○○、蔡○○、沈○○、張○○;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蔡○○、沈○○。因認被告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、同條第2項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 本案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113年5月7日死亡,有其個 人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依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
三、至檢察官雖於起訴書中聲請就被告及手機之犯罪所得沒收, 惟查:
㈠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、沒收財產所在 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。 前條聲請,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,提出於管轄法 院為之:一、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、性別、出生 年月日、住居所、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。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,得不予記載。二、應沒收財產 之名稱、種類、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 之事項。三、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 法條。四、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34、第455條之35定有明文。又按沒收財產 已因繼承發生而歸屬繼承人所有,檢察官聲請法院沒收時 ,應以書狀記載應沒收財產之對象、標的,及其由來之刑 事違法事實,構成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等事項與相關證據 ,亦即應記載斯時「財產所有人」即繼承人之姓名等事項
,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。於此情形,犯罪行為人之繼承人 自非屬刑法第38條第3項「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」之 範疇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) 。
㈡本件因被告死亡,本院無從為實體審理認定犯罪事實存否 ,及扣案物品與被告被訴販賣毒品犯罪事實間關聯性。且 上開物品已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,而犯罪行為人之繼承人 依繼承法取得該些物品,並非無正當理由取得,既然涉及 繼承人權益,應由檢察官視個案情節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 收或為其他妥適處理,本院尚無從職權為之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方佳蓮
法 官 王奕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
附表:
編號 行為人 交易時間(民國) 交易地點 交易對象 毒品種類 金額(新台幣) 交易方式 1 蔡志吉 110年2月19日11時6分許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之蔡志吉住所 楊○○ 海洛因 1000元 楊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蔡志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,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將海洛因1包交給楊○○,楊○○則交付1000元給蔡志吉。 2 蔡志吉 110年2月20日18時55分許 同上 楊○○ 海洛因 1000元 楊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蔡志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,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透過沈○○(已死亡,另為不起訴處分)將海洛因1包交給楊○○,楊○○則交付1000元給沈○○,再由其轉交給蔡志吉。 3 蔡志吉 110年3月3日17時42分許 高雄市梓官區梓官路與信興一路附近工廠前之蔡志吉車內 楊○○ 海洛因 2000元 楊○○透過沈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蔡志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,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將海洛因1包交給楊○○,楊○○則交付2000元給蔡志吉。 4 蔡志吉 110年7月21日11時40分許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之蔡志吉住所 楊○○ 海洛因 1000元 楊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蔡志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,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將海洛因1包交給楊○○,楊○○則交付1000元給蔡志吉。 5 蔡志吉 110年7月21日16時8分許 高雄市岡山區石潭路山隆加油站前 楊○○ 海洛因 1000元 楊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蔡志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,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將海洛因1包交給楊○○,楊○○則交付1000元給蔡志吉。 6 蔡志吉 110年7月23日8時30分許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之蔡志吉住所 楊○○ 海洛因 1000元 楊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蔡志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,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將海洛因1包交給楊○○,楊○○則交付1000元給蔡志吉。 7 蔡志吉 110年6月16日16時31分許 同上 歐○○ 海洛因 1000元 歐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蔡志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,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將海洛因1包交給歐○○,歐○○則交付1000元給蔡志吉。 8 蔡志吉 110年7月16日13時28分許 同上 歐○○ 海洛因 2000元 歐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蔡志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,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透過沈清文(已死亡,另為不起訴處分)將海洛因3包交給歐○○,歐○○則交付2000元給沈清文,再由其轉交給蔡志吉。 9 蔡志吉 110年7月21日12時28分許 同上 歐○○ 海洛因 2000元 歐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蔡志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,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將海洛因1包交給歐○○,歐○○則交付2000元給蔡志吉。 10 蔡志吉 110年8月3日17時55分許 同上 歐○○ 海洛因 2000元 歐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蔡志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,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將海洛因3包交給歐○○,歐○○則交付2000元給蔡志吉。 11 蔡志吉 110年6月13日12時20分許 同上 蔡○○ 海洛因 500元 蔡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蔡志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,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將含有海洛因之針筒1支交給蔡○○供其當場施用,蔡○○則交付500元給蔡志吉。 12 蔡志吉 110年6月16日19時40分許 同上 蔡○○ 海洛因 500元 蔡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蔡志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,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將含有海洛因之針筒1支交給蔡○○供其當場施用,蔡志吉則以薪水扣款之方式,收取500元價金。 13 蔡志吉 110年8月3日15時許 同上 蔡○○ 海洛因 500元 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將含有海洛因之針筒1支交給蔡○○供其當場施用,蔡志吉則以薪水扣款之方式,收取500元價金。 14 蔡志吉 110年6月2日16時59分許 同上 沈○○、張○○ 海洛因 1000元 張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沈○○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後,由沈○○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與蔡志吉交易,蔡志吉將海洛因1包交給沈○○,沈○○則交付1000元給蔡志吉,並將上開海洛因帶回與張○○共同施用。 15 蔡志吉 109年10月3日12時48分許 同上 蔡○○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蔡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蔡志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,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給蔡○○,蔡○○則交付1000元給蔡志吉。 16 蔡志吉 109年10月11日7時50分許 同上 蔡○○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蔡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蔡志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,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給蔡○○,蔡○○則交付1000元給蔡志吉。 17 蔡志吉 109年10月28日19時29分許 同上 蔡○○、沈○○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蔡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蔡志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,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給沈○○,並向其收取1000元,再由沈○○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帶回與蔡○○共同施用。 18 蔡志吉 109年11月4日21時18分許 同上 蔡○○、沈○○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蔡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蔡志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,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給沈○○,並向其收取1000元,再由沈○○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帶回與蔡○○共同施用。 19 蔡志吉 109年11月17日20時25分許 同上 蔡○○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蔡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蔡志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,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給蔡○○,蔡○○則交付1000元給蔡志吉。 20 蔡志吉 109年11月23日18時4分許 同上 蔡○○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蔡○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蔡志吉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,雙方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易,蔡志吉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給蔡○○,蔡○○則交付1000元給蔡志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