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3年度,119號
CTDM,113,訴,119,202406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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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19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聰義




黃龍生

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3
94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鄭聰義黃龍生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3 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陳姿樺
法 官 許博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許琇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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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