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40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谷經文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
釋期中付保護管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谷經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谷經文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,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,並於民國 110年8月18日入監執行,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 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6860號核准假釋在案,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108年 度重訴字第18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君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