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737號
聲 請 人 蔡金全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鄭龍上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
34號),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甲○○為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34號案 件(下稱本案)被害人之直系血親,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 訟資訊獲知平台,以獲知本案審判中案件相關之資訊。二、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 之案件資訊;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 訊。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,包括準備 及審判程序期日、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、通緝及撤銷通緝、 宣判期日及結果、移審、移送執行等資訊,法院辦理被害人 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、第7點定有 明文。又強盜罪、擄人勒贖罪、人身侵害犯罪、性侵害犯罪 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,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;其他案 件之被害人,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 者,亦同,上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亦有明定。依該點之立 法理由「鑑於本平台係在起步階段,且兼顧司法資源之合理 分配,目前係以檢察官起訴罪名為殺人罪、重傷罪、強盜罪 、擄人勒贖罪、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之被害人,得聲請利 用本平台服務;其他案件之被害人,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 矚目性、被害權益重大性、侵害持續性等因素,認為案件資 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,亦得聲請之」,可見得依此 規定提出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之案件類型,限於起 訴罪名為殺人罪、重傷罪、強盜罪、擄人勒贖罪、性侵害犯 罪等重大案件;至所謂「其他案件」,應限於經法院審酌案 件之社會矚目性、被害權益重大性、侵害持續性等因素,認 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。
三、經查,被告乙○○經檢察官認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 條第1項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 車犯過失傷害罪嫌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現由本院以本案 審理中,經本院核閱本案卷宗無訛。被告被訴涉犯前開罪嫌 ,並非上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所定「殺人罪、重傷罪 、強盜罪、擄人勒贖罪、性侵害犯罪」等案件類型,亦與該
點立法理由所指具有社會矚目性、被害權益重大性、侵害持 續性等因素之案件性質不合,是聲請人以本案被害人直系血 親之身分聲請訴訟資訊獲知,與「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 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」之規定不合,且無從補正 ,自應予以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文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