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3年度,620號
CTDM,113,聲,620,202406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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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3年度聲字第620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謝麒震
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56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謝麒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謝麒震因竊盜等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 定各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二 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三、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;數罪併罰, 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 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 30年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,均已確定在案,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茲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 、2、6得易科罰金、編號3至5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聲請合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請求從輕量應執行刑,有受刑人聲請書 1紙可稽,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所 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,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 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。復審酌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界限內,即如附表所示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、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酌 定其應執行刑。又如附表編號4、5所示各罪前經法院裁定應



執行有期徒刑1年,加計附表編號1至3、6所示各罪之宣告刑 ,即為本件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之內部性界限。兼衡以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多為竊盜、洗錢之罪質及各罪實施之 時間間距,兼衡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 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情狀,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 示。
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 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塗蕙如         
附表:受刑人謝麒震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
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(民國) 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得否易科罰金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(民國)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(民國) 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折算1 日 111年2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(下稱橋頭地檢)111年度偵緝字第741號 本院 111年度簡字第2418號 112年1月19日 本院 111年度簡字第2418號 112年3月9日 是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29號 2 竊盜 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 日 111年8月26日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266號 本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167號 112年5月2日 本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167號 112年6月9日 是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73號 3 洗錢 有期徒刑2月,併科罰金20,000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1,000元折算1 日 111年8月15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80號 本院 112年度金簡字第443號 112年10月31日 本院 112年度金簡字第443號 112年11月29日 否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5號 4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2年2月11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882號 本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1126號 112年12月25日 本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1126號 113年1月24日 否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02號(編號4、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) 5 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12年2月11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882號 本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1126號 112年12月25日 本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1126號 113年1月24日 否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02號(編號4、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) 6 竊盜 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 日 112年1月30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155號 本院 113年度簡字第159號 113年1月23日 本院 113年度簡字第159號 113年2月28日 是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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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