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簡字第1513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徐崇耀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(113年度偵字第5084號、113年度偵字第8751號),本院
判決如下:
主 文
徐崇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沒收。應執行拘役捌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宣告多數沒收部分併執行之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
(一)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,不得非法持有。是核被告徐崇耀就附件犯罪 事實欄一㈠至㈢所為,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。被告所犯上開3罪,犯意各別、行為互 殊,應予分論併罰。
(二)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 當之危害,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,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, 所為實有不該;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本案持有毒 品之數量及期間等情節;兼衡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 、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;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所示之前科素行、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 以資懲儆。另審酌被告前揭犯行之時間相距非遠、手法相似 、罪質亦屬相同,兼衡其犯罪情節、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 評價,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,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 效應,綜合上開各情判斷,就其所處之刑,定如主文所示之 應執行之刑,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銷燬 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被告就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、㈠、㈡、㈢分別遭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白 色結晶,送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,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5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304號
、111年5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125號、111年5月4日高市 凱醫驗字第729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查,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分別於被 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罪名項下,宣告沒收銷 燬之;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7個,因其上殘留 之毒品難以析離,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併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。至因 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,既已滅失,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。上述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。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 50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瑞標
附表一:
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(罪名、宣告刑及沒收) 1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、㈠ 徐崇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,處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,沒收銷燬之。 2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、㈡ 徐崇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,處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,沒收銷燬之。 3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、㈢ 徐崇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,處拘役伍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之物,均沒收銷燬之。 附表二:
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犯罪事實 1 白色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驗前淨重1.329公克、驗後淨重1.310公克)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、㈠ 2 白色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驗前淨重0.432公克、驗後淨重0.420公克)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、㈡ 3 白色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驗前淨重3.120公克、驗後淨重3.110公克)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、㈢ 4 白色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驗前淨重1.814公克、驗後淨重1.804公克) 5 白色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驗前淨重1.948公克、驗後淨重1.932公克) 6 白色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驗前淨重0.678公克、驗後淨重0.664公克) 7 白色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驗前淨重0.274公克、驗後淨重0.262公克)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
持有第二級毒品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: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084號
113年度偵字第8751號
被 告 徐崇耀 (年籍詳卷)
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
一、徐崇耀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,㈠於民國110年3月17日2 1時40分前某時,在不詳地點,以不詳之方式取得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(檢驗前淨重1.329公克;檢驗後淨重1. 310公克)後持有之,嗣於110年3月17日21時40分許,為警 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日光河堤時尚旅店605室查獲,並
扣得上開未及施用之毒品;㈡於111年4月12日1時55分前某時 ,在不詳地點,以不詳之方式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(檢驗前淨重0.432公克;檢驗後淨重0.420公克)後持 有之,嗣於111年4月12日1時55分許,為警在高雄市楠梓區 外環西路與智群路口查獲,並扣得上開未及施用之毒品;㈢ 於109年8月26日13時13分前某時,在不詳地點,以不詳之方 式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(檢驗前淨重3.120公克 、1.814公克、1.948公克、0.678公克、0.274公克;檢驗後 淨重3.110公克、1.804公克、1.932公克、0.664公克、0.26 2公克)後持有之,嗣於109年8月26日13時13分許,為警在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號查獲,並扣得上開未及施用之毒品 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、楠梓分局報告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徐崇耀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,並 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7包扣案可資佐證,且扣案毒品經送檢 驗,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3份(檢驗字號:高市凱醫驗字第73304、 73125、72914號)附卷可稽,被告犯嫌堪以認定。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。至扣案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 ,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檢 察 官 顏郁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