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撤銷緩刑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撤緩字,113年度,73號
CTDM,113,撤緩,73,2024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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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3年度撤緩字第73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TUMURKHUYAG TEMUULEN

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(
113年度執聲字第52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TUMURKHUYAG TEMUULEN因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,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以112年度 上訴字第1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( 下同)1萬元,緩刑2年,於112年8月21日確定在案(下稱前 案)。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0年8月17日至同年月30日止更 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,復經本院於112年12月18 日以112年度金簡字第49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,併科罰金5,0 00元,並於113年2月20日確定(下稱後案)。核其所為已合 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,足 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,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,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。二、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,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 有明文。查受刑人之最後住所地高雄市楠梓區,依前開規 定,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,先予敘明。
三、按受緩刑之宣告,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,足認原宣告之 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,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,得撤銷其宣 告,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係採用 「裁量撤銷主義」,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,法院即應依 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,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, 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、再犯之原因、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 重大、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,及其反社會性等情,是 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、初犯改過自 新而宣告之緩刑,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,而確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,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,即毋庸



再行審酌其他情狀,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。四、經查:
(一)受刑人因犯前案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3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,併科罰金1萬元,緩刑2年,並履 行如該判決附表所示之和解內容,於112年8月31日確定在案 ;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10年8月17日至同年月30日止更犯 後案,復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49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 ,併科罰金5,000元,並於113年2月20日確定等節,有前開 判決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是受刑人 於緩刑前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 告確定之事實,堪以認定。
(二)然經本院核閱前、後案判決書之內容,可見受刑人所犯前、 後案情節,均係受刑人於110年8月2日,將其所申辦之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郵 局帳戶)提供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Patrick Newman」之人 使用,再依該人之指示提領匯入郵局帳戶之款項,復持該等 款項購買比特幣後轉入該人指定之電子錢包,堪認上開二案 之各罪,係本於同一之犯罪歷程所生,僅因被害人告訴期間 不一,偵辦機關不同,而致偵查終結、起訴判決時間各異, 始生受刑人受有2案刑事判決有罪宣告之情,自不能徒以受 刑人受前案緩刑之宣告後,其先前所犯之後案另經判決確定 ,執為受刑人毫無悛悔之實據,逕論前案緩刑之宣告已難收 其預期效果,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。且受刑人於前、後案均 坦認犯行,以其誠然面對司法及處罰之態度,足見受刑人有 悔改之意,其主觀顯現之反社會性非重。再者,受刑人於前 案及後案均已分別與告訴人成立調解,堪認受刑人犯後態度 良好,且確有積極彌補其行為所生損害之具體作為,前案給 予緩刑而據以認定之基礎並未有何變更或動搖。(三)本院衡酌上開各情,認受刑人後案所違反法規範情節、主觀 顯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,尚非至前案所宣告之緩刑已不能收 其預期效果之程度。此外,聲請人對於受刑人如何符合「足 認原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,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」等實質 要件,並未提出後案判決書以外之其他證據資料,是本件尚 難僅以受刑人所犯後案之犯行,推知其於前案所受緩刑宣告 無法獲致預期效果,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。從而,檢察官之 聲請,並非有據,尚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5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文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
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林瑞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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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