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致死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訴字,113年度,34號
CTDM,113,審交訴,34,202406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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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4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羅金成

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66號、第6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被告羅金成因過失致死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因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許雅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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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