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郭宸均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宣告沒收(
113年度聲沒字第8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郭宸均前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 許,在其位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之住處房間內,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嗣於同年月 29日上午6時40分許,在其上開住處為警查獲,並經警當場 扣得其所有供己施用毒品所用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7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等物。而被告因施用 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案件,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95 號裁定送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、勒戒後, 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 9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,並於113年3月13日戒 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,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(下稱橋頭 地檢署)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。而上開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等物,經送請鑑定、檢驗後, 確實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(各含包裝袋1只,毛重、檢驗前後及純質淨重詳如 附表編各項號所示),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(下稱 法務部實驗室)鑑定書及毒品初步檢驗照片在卷可稽,並經 被告自承為其施用毒品所剩餘之物,爰將上開扣案之如附表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物,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 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 行為地、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、居所或所 在地之法院裁定之,刑法第40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5之 3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郭宸均之居所及扣案之海洛 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所在地,均在本院轄區,故本院就本件 聲請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
三、次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,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;又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:
㈠被告郭宸均前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,在其位於高雄市○○ 區○○路000號4樓之住處房間內,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嗣於同年月29日上午6時40分許, 在其上開住處為警查獲,並經警當場扣得其所有供己施用毒 品所用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及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6包等物;而被告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,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 第495號裁定送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、勒 戒後,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29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,並於113年3 月13日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,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戒毒偵字第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,有本院1 11年度毒聲字第495號、112年度毒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、 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戒毒偵字第9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,並經本院核 閱相關偵查案卷確認無訛,先予敘明。
㈡又本件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白色粉末共7包等物,經 送請法務部實驗室鑑定,其結果確實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(各含包裝袋1只,毛重、檢驗前後及純質淨重均 詳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)等節,有法務部實驗室110年3月11 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25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(見屏檢毒 偵字第266號卷第38頁);另如附表編號8至13所示之白色結 晶共6包,經警以簡易快篩試紙檢驗,其檢驗結果確均檢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各含包裝袋1只,毛重均 詳如附表編號8至13所示),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暨檢驗照片在 卷可考(見南市警刑大偵一字第1100062651號卷第55頁),分 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、第2款所規定之 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,依同條例之規定,不得非法持有 ,而均屬違禁物;又上開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7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等物,均為被告所有 ,且係供其為本案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剩餘之 物等情,亦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陳明在卷;故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所有,均宣告沒收銷燬之;另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
級毒品之包裝袋各1只,因均與其上所殘留之第一級毒品、 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分別視同 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、第二級毒品,一併依上揭規定,併予 宣告沒收銷燬之。至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部 分,既均已因鑑驗而滅失,爰不另沒收銷燬之宣告,併此敘 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瑜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甄智
附表:
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毛重為叁點捌玖公克)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叁包(各含包裝袋壹只,檢驗前淨重合計為拾壹點壹肆公克,檢驗後淨重合計為拾壹點壹壹公克,純質淨重合計為柒點陸捌公克),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。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毛重為叁點捌柒公克)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毛重為叁點捌壹公克)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毛重為零點壹玖公克) 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肆包(各含包裝袋壹只,檢驗前淨重合計為零點柒柒公克,檢驗後淨重合計為零點柒伍公克),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。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毛重為零點貳貳公克) 6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毛重為零點捌壹公克) 7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毛重為零點貳貳公克)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毛重為壹點捌叁公克)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毛重為貳點壹壹公克)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毛重為壹點捌壹公克)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毛重為零點叁壹公克) 1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毛重為零點叁叁公克) 1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包裝袋壹只,毛重為零點伍壹公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