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3年度,92號
CTDM,113,單禁沒,92,2024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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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趙恭輝
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2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趙恭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。
二、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(下稱 高雄高分院)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,復經同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(嗣經最高法院 以110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撤銷原裁定),於民國110年4 月7日停止戒治,並經高雄高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859號 判決免刑確定(下稱前案);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(下稱 橋頭地檢署)檢察官以本件所涉施用毒品案件雖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,然被告之施用毒品行為既係前 案受觀察、勒戒前所為且已執行完畢,應為上開觀察、勒戒 處分執行效力所及,而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92、793號簽結 在案,有前揭刑事裁判、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稽。再本件扣得附表編號所示之物,送驗結果確分 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 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5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 923008210號鑑定書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6月4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64568號鑑定書、橋頭地檢署113年5月29日橋檢春 宇(景)113聲沒26字第1139025909號函存卷可參,足認確 係違禁物無訛。另各編號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實益,應與毒品整體同視,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



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;而送驗耗損部分 毒品既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。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 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林品
附表:
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1級毒品海洛因2包 ⑴驗餘淨重共2.16公克(含包裝袋2只) ⑵外觀為碎塊狀 2 第1級毒品海洛因2包 ⑴驗餘淨重共1.37公克(含包裝袋2只) ⑵外觀為粉末狀 ⑶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聲請書均載為1包,惟經鑑定機關拆封檢視實際數量為2包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⑴驗後淨重1.5公克(含包裝袋1只) ⑵外觀為白色結晶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⑴驗後淨重3.416公克(含包裝袋1只) ⑵外觀為白色結晶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⑴驗後淨重0.513公克(含包裝袋1只) ⑵外觀為白色結晶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⑴驗後淨重0.28公克(含包裝袋1只) ⑵外觀為白色結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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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