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3年度,104號
CTDM,113,單禁沒,104,2024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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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惠齡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
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7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,均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邱惠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8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;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, 經送檢驗,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,屬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 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此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違禁物,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,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規定自 明。
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,因被告死亡,已 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81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不起 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證。而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扣得如附 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,經送鑑驗後,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,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11日高 市凱醫驗字第781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為憑 ,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核屬違禁物無訛,均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沒收銷燬之;又盛裝上開 第二級毒品包裝袋,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 ,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。至因鑑驗用罄之毒 品部分,既已滅失,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。綜上,揆諸 前開說明,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30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淳如
附表
編號 扣案物外觀 備註 1 白色結晶1包(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) 1.檢驗前毛重3.468公克,檢驗後淨重2.472公克。 2.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2 白色結晶1包(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) 1.檢驗前毛重2.742公克,檢驗後淨重1.754公克。 2.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3 白色結晶1包(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) 1.檢驗前毛重6.869公克,檢驗後淨重5.902公克。 2.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4 白色結晶1包(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) 1.檢驗前毛重6.141公克,檢驗後淨重5.113公克。 2.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5 白色結晶1包(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) 1.檢驗前毛重4.042公克,檢驗後淨重3.017公克。 2.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6 白色結晶1包(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) 1.檢驗前毛重4.945公克,檢驗後淨重3.944公克。 2.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7 白色結晶1包(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) 1.檢驗前毛重4.284公克,檢驗後淨重3.316公克。 2.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8 白色結晶1包(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) 1.檢驗前毛重4.581公克,檢驗後淨重3.588公克。 2.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9 白色結晶1包(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) 1.檢驗前毛重5.614公克,檢驗後淨重4.641公克。 2.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10 白色結晶1包(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) 1.檢驗前毛重5.359公克,檢驗後淨重4.351公克。 2.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11 白色結晶1包(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) 1.檢驗前毛重3.566公克,檢驗後淨重2.576公克。 2.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12 白色結晶1包(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) 1.檢驗前毛重4.769公克,檢驗後淨重3.801公克。 2.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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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