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秩序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原易字,113年度,2號
CTDM,113,原易,2,202406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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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3年度原易字第2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柯俊


選任辯護人 吳信文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少連偵
字第9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甲○○因妨害秩序案件, 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,茲 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,並定 於113年6月20日16時3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 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淳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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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