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附民字,113年度,295號
CTDM,113,交簡附民,295,202406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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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5號
原 告 黃○齊 (真實姓名、住所詳卷
法定代理人 黃○輝 (真實姓名、住所詳卷
被 告 林佳蓉

高慎勵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交簡字第775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林佳蓉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黃○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 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孫文玲
 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林瑞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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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