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字,113年度,769號
CTDM,113,交簡,769,202406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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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3年度交簡字第769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程隆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283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程隆犯過失傷害罪,處拘役參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部分補充「駕籍詳細資料報表 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 件)。
二、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,除擬超越前車外,後車與前車之 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;汽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 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4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楊程隆考領 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,對上開規定應知之甚詳,而本案事 發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 物、視距良好等情,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在卷可考 ,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然被告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、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,追撞同車道行駛在前之告訴人戴 靜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發生,被告之駕駛行為自有過失。又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,亦有立 暘骨科診所、澄觀骨外科診所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大昌 醫院診斷證明書可憑,足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 結果間,有相當因果關係。從而,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上開 犯行堪以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
三、論罪科刑
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。又被告於 肇事後,主動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其為肇事者,並願接受裁 判,符合自首要件,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田 寮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參,爰依 刑法第62條規定,減輕其刑。
 ㈡爰審酌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、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之違規 行為肇致本件車禍事故,使告訴人受傷,所為實有不該,復 考量告訴人之傷勢輕重,及因雙方未能達成共識而迄今未調 解或和解成立,再斟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,且無刑事



前科(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),兼衡其之智識 程度、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(被告警詢筆錄「受詢問人」欄 參照)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5 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,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賴佳慧
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  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32號
  被   告 楊程隆 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
一、楊程隆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15時5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 0000號營業用半聯結車,並附掛車牌號碼000-0000號板車, 沿高雄市○○區○道00號高速公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輔助車 道,行經該路段西向3公里處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且應保持行車安全距離,而依當時 天候晴,日間自然光線,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 ,且視距良好,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,竟疏未注意及此 而貿然前行,適有同車道前方由戴靜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 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前方塞車回堵後煞車,而遭楊程隆上開 聯結車自後方追撞,楊程隆所駕駛上開聯結車亦遭曾少宏所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追撞,致戴靜因而受 有左側腰痛伴有坐骨神經痛、腰部脊椎韌帶扭傷及拉傷、右



側腕部及手部扭傷之傷害。
二、案經戴靜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 隊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:
㈠被告楊程隆於警詢之自白。
㈡告訴人戴靜於警詢之指訴。
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、㈡各1份,A3類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紀錄表、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3份 ,及事故現場照片12張等。
立暘骨科診所澄觀骨外科診所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大 昌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此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24  日 檢 察 官 林 濬 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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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