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字,113年度,482號
CTDM,113,交簡,482,202406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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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3年度交簡字第482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明生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偵字第2443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陳明生犯過失傷害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部分補充「監視器畫面擷圖照 片3張」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 如附件)。
二、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,除擬超越前車外,後車與前車之 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,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 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案發時領有合格之職業小型車駕 駛執照,此有被告之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為憑,被 告對前開規定自難諉為不知,依法負有注意義務,而當時之 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亦有現場照片附卷可稽,被告 於本案事故發生當時,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行經肇事地點 時,卻未注意應與其前方由告訴人林芷妤所駕駛並搭載告訴 人魏佳玲之自用小客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安全距離,肇致 本件交通事故發生,是被告就本案事故之發生自屬有過失甚 明。又被告因上開過失致釀事故,告訴人林芷妤魏佳玲於 案發後赴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就診,經診斷分別受有 胸壁挫傷及頸部扭傷、胸部挫傷及左腿挫傷、頸部扭傷之傷 害等情,則有前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,堪認告訴人 2人所受之傷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,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。綜上,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洵堪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三、論罪科刑
(一)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。被告以 一過失行為,同時造成告訴人2人受傷,係一行為觸犯2過失 傷害罪,為同種想像競合犯,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,從一 重處斷。
(二)被告於肇事後,偵查機關未發覺前,停留於肇事現場並向到 場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乙情,此有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 錄表1份在卷可參,則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



,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,減輕其刑。
(三)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因上揭過失行為,導致 告訴人2人受有前揭傷害,所為誠屬不該;並考量被告所違 反之注意義務之情節與程度、造成告訴人2人受傷之結果及 傷勢程度;兼衡被告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、勉持之家 庭生活狀況;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 科之素行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,及被告迄今仍未能與告訴 人2人達成調解、和解,致告訴人2人所受損害尚未能獲得彌 補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 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3 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林瑞標
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: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4435號
  被   告 陳明生 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
一、陳明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16時1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 -00號營業用計程車,沿高雄市燕巢區橫山路由東往西方向 行駛,行經該路與正德新村口時,本應注意同一車道行駛時 ,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,而依當時之 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於此而貿然前行, 撞擊同向前方由林芷妤所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 車搭載魏佳玲,致林芷妤受有胸壁挫傷及頸部扭傷等傷害、 魏佳玲受有胸部挫傷及左腿挫傷、頸部扭傷之傷害。



二、案經林芷妤魏佳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 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:(1)被告陳明生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自白,(2)告訴 人林芷妤魏佳玲於警詢及偵查時之指訴,(3)現場及車 損照片34張,(4)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2張,(5)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,(6)談話紀錄表,(7)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,(8)義大醫療財團法人 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等資料在卷可佐,被告犯嫌已堪認 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又被 告一過失傷害行為,致林芷妤魏佳玲2人受有傷害,為想像 競合犯,請以一過失傷害罪嫌論處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此 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2  日 檢 察 官 林 濬 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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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