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廢棄物清理法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原訴字,112年度,6號
CTDM,112,原訴,6,202406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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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2年度原訴字第6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何明訓


具 保 人 陳慧娟


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9年
度偵字第13123號、第13265號、110年度偵字第10969號、111年
度偵字第433號、第2861號、第4529號、第16499號)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慧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依 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並應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、第119 條之1 第2 項、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何明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前經檢察官聲 請羈押,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之聲請,並指定保證金新臺幣( 下同)20萬元,由具保人陳慧娟繳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釋放 ,有本院訊問筆錄、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、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、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(詳聲羈卷第25-29、39- 41頁)。然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16日上午9 時40分到庭行準備程序,並合法傳喚具保人命其帶同或敦促 被告到庭,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,復經本院命警拘提結果 ,亦未有所獲,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書(詳原訴卷 二第83-85頁)、本院上開準備程序報到單(詳原訴卷二第2 71頁)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113年3月12日高市警湖 分偵字第11370579500號函暨檢還之本院拘票、檢附之員警 拘提結果報告書(以上詳原訴卷二第303-313頁)、被告及具 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在卷可憑,且被告現亦另案遭發布通緝,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通緝紀錄表可佐,足認被告已逃亡或藏匿,揆諸前揭規 定,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20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 沒入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、第119 條之1 第2項、第121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8  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
          法 官 林昱志
          法 官 彭志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晏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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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