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交訴字第26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賴昇源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
第683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賴昇源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賴昇源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逃逸部分 為有罪之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 人、被告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此部分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(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 理判決)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
法 官 林昱志
法 官 彭志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晏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