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土地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247號
TYDV,113,重訴,247,2024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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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
原 告 王志豪

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(113年4月18日終止委任)
被 告 余進松
柳春旺

胡野樵之繼承人

陳志仁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仍未 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裁 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6日送達原告 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 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3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李毓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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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