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股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949號
TYDV,113,訴,949,202406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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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949號
原 告 周冬梅
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股金等事件,前聲請對被告千畝田開發有限
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846,7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250元,扣除前已
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
院補繳,如逾期未為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蘇玉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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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