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入股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564號
TYDV,113,訴,564,2024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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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64號
原 告 洪紫琳
被 告 簡淑珍
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入股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簡淑珍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簡淑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
同)535,000元,應繳裁判費5,8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5,3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謝宛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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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