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531號
TYDV,113,訴,531,20240607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訴字第531號
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
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
林孝諺
被 告 陳誼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萬0327元,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9.08%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9,690元由被告負擔。  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經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略以:
  緣被告前於民國94年5月27日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(下稱新竹商銀)申請信用貸款新臺幣(下同)90萬元 (下稱系爭債務),新竹商銀嗣於96年7月2日申請並獲准更 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渣打銀行)。又 渣打銀行於100年5月20日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通知 被告。不料,被告就系爭債務屆期未依約清償,截至100年3 月15日止,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88萬0327元及利息 ,經催討仍未獲清償。爰依消費借貸、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 ,訴請法院判決:如主文第1項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辩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。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提出借據、歷次新竹商銀 定儲利率指數表、債權轉讓證明書及債權讓與登報公告、被 告戶籍資料等影本各1份在卷為憑(本院卷第11-29頁),與 其所述互核相符,足信為真。
五、綜上所述,被告就系爭債務迄未依約清償,則原告本於消費 借貸、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

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蕭尹吟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