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0號
原 告 林昶詮
被 告 利旺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章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以113年度訴字第20號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3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。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等資料附卷可憑附卷可稽,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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