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456號
原 告 邱旭照
邱德男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
被 告 邱太平
邱淑英
邱煥庭
邱奕泰
邱雅慧
黃益堂
黃益和
黃燕玉
黃國揚
邱奕鑫
邱奕志
邱奕昌
王敏宣
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茲有下列事項待補正
,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個月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利本院確
認起訴狀所列當事人是否為適格之原告、被告:
一、請執本裁定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
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第一類登記謄本,並據以向戶政機關
申請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、地上權人及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,如為已死亡者請提供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前項補正事項中,如當事人已死亡者,請製作上開被繼承人
之繼承系統表,內容應有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及死亡年
月日、身分別、是否繼承(無論有無繼承權均應列出)。
三、承上,請確認各被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,如死亡時間為103
年6月1日後者,請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頁查詢有無拋棄
繼承並列印網頁陳報;死亡於103年6月1日前者,請逕向被
繼承人之最後戶籍地管轄法院查詢,或陳報其姓名、身分證
字號、最後戶籍地,具狀聲請由本院代為查詢。
四、提出系爭土地最新之地籍圖謄本及空照圖。
五、說明系爭土地上是否有建物、工作物、道路?如有,請於附
圖上詳載期位置、占用面積,並提出建物明細(樓層、材料
、年代、用途)、面臨之道路及臨地利用關係,並提出系爭
土地使用現況照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謝宛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