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8號
原 告 褚唯翔
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
魏雯祈律師
嚴珮綺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褚志偉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
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
共有物係坐落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00○0000地號土地,而依上
開土地之面積、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511,20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,
8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書記官 陳今巾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