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699號
TYDV,113,補,699,202406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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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99號
原 告 黃鈴茹
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
複 代理人 黃唯鑫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正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
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
共有物係坐落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而依上開土地之面
積、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33,168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書記官 陳今巾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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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