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662號
TYDV,113,補,662,2024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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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62號
原 告 隋也



被 告 鄭崇文(即黃茂聰之遺產管理人)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,335,519元(計算式
如附件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,9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
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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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