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659號
TYDV,113,補,659,2024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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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59號
原 告 秉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皮家源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加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
444,0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3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今巾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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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秉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加豐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豐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