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34號
原 告 羅子稜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柱即劉明柱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返還報酬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255,36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474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今巾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