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29號
原 告 張煉德
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富美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0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
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鄭敏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