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622號
TYDV,113,補,622,202406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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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22號
原 告 林琦正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克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0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今巾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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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