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614號
TYDV,113,補,614,202406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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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14號
原 告 宏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
武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共 同
法定代理人 宋淑珠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944,95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今巾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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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宏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武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