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538號
TYDV,113,補,538,2024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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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38號
原 告 賴育正
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
複代理人 吳庭毅律師
張智尹律師
被 告 賴晏婕
訴訟代理人 陳鴻元律師
黃念儂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請求確認被繼承人游錦淑與被告間就桃園市○○區
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175/10000)及其上同段879建號建
物(權利範圍全部),於民國111年4月1日所為之贈與契約關係
不存在,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前開土地與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
價額為準。而上開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342,176元(
計算式: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3,600元面積1818.46平方公尺
應有部分175/10000=2,342,176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、上
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251,300元,有不動產登記謄本、遺產稅財
產參考清單等件在卷可稽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593,47
6元(計算式:2,342,176+251,300=2,593,476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6,740元。至原告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02號裁定
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之應繼分比例計算等語,惟上開
裁定所涉請求內容,核與本件未盡相同,尚不能比附援引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末起訴狀訴之
聲明關於土地部分權利範圍之記載,似與登記謄本之記載尚有出
入,請併予具狀確認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書記官 陳今巾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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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