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轉所有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401號
TYDV,113,補,401,2024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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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01號
原 告 戴佳智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淑珍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不動
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49,565元(面積499.85×公告現值
2,90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3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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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