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393號
TYDV,113,補,393,2024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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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93號
原 告 陳玳鋗
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淑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61,1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0,50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原告並應補正起訴狀(含後附不起訴處分書)繕本或
影本一份,供法院依法送達被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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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