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57號
原 告 莊蔡阿梅
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
被 告 莊美雲
莊美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
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查原告起訴主張終止兩造間就門牌號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
0號房地(下稱系爭房地)之借名登記契約,並依此聲明請求被
告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,而依原告提出系爭房
地鄰近地區之相關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,推估系爭房地之價值約
為新臺幣(下同)5,536,594元,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
,536,59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,8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書記官 陳今巾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