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汽車使用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216號
TYDV,113,補,216,2024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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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16號
原 告 王勝平
被 告 周峻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汽車使用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車號000-0000車輛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 由被告使用至今,此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查, 被告所用手機號碼為其父周慶武所申請,依周慶武資料查得 被告設籍於臺南市,原告亦主張被告居住於臺南,本件自應 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 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1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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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