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招牌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210號
TYDV,113,補,210,202406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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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10號
原 告 登寶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田云
上列原告與被告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微笑燒肉中壢延平分
公司間請求拆除招牌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返還之牆面使用利益核定之,依原告陳
報先前從未出租過該牆面,故無租金資料,然同建物二樓所有權
騎樓部分牆面,曾經所有權人出價每月租金新臺幣(下同)1萬
元,堪可作為每月使用利益之依據。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
定: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
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,
以十年計算。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廣告返還牆面,被告履行之期間
尚屬無從推定,依上開規定,應以10年計算。是以,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應核定為120萬元(1萬×12月×10年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2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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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登寶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