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票字,113年度,2146號
TYDV,113,票,2146,2024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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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票字第2146號
聲 請 人 邱紹翊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詩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二、表明本票面額30,000元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(系爭本
票之發票日為108年7月18日,聲請人附表誤載發票日及
提示日為108年7月8日,請更正)。
三、重新提出系爭3紙本票完整、正確之附表。
四、聲請人邱紹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五、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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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