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586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00樓
送達代收人 湯瑞媛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○○○為監護宣告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
納聲請費新台幣1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
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曾啓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