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159號
聲 請 人 葉○香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街000號2樓
代 理 人 李國煒律師
相 對 人 葉○全
關 係 人 葉○娥
曾○玉
曾○忠
曾○斌
羅○金
葉○山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葉○全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。
選定葉○娥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葉○山(男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葉○全之監護人。指定葉○香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葉玉香為相對人葉○全之次女。 相對人經長榮醫院照管中心個案評估為長期照顧需要第6級 之人,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。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、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第1項規定,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鑑定,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 宣告,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選定關係人葉○娥、羅○金為相 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曾○玉、曾○忠、葉○娥、曾○斌、 葉○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,並提出身分證、戶籍 謄本、親屬系統表、桃園市長期照顧需要評估結果通知單、 同意書等件為證。
二、按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,法院得因本 人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,為監護之宣
告。」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經本院於鑑定機關 即周孫元診所鑑定醫師林佳琪前點呼相對人姓名,相對人乘 坐輪椅且意識清醒,雖知道自己的出生日期,但無法正確認 知其年齡,能分辨左右定向、自己所穿衣服之樣式,惟不知 道現在所處時間、民國年度,亦無法辨識百元及千元紙鈔, 對簡易數字運算如:1+1、6+4、10-6可正確計算,但對2+3 、6-4、10+15計算錯誤。鑑定人林佳琪醫師對相對人心神及 身體狀況初步診斷後表示:為腦出血患者,其餘詳如鑑定報 告等語,有本院民國113年6月3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。另參 酌周孫元診所出具精神鑑定報告結果略以:葉員符合血管型 失智症和右側自發性腦內出血之診斷。因此心智缺陷,致其 為意思表示、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,均已 達不能之程度等語,有該院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按 。本院審酌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,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,核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
三、次按「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,應依職權就配偶、四親等內之 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,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」「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, 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,提出調查報告及建 議。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, 供法院斟酌。」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,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最佳利益,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,審酌一切情 狀,並注意下列事項: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 及財產狀況。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、子女或其他共同 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。㈢監護人之職業、經歷、意見及其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。法人為監護人時,其事業之 種類與內容,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。」民法第1111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 文。
四、綜上,本院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,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。據家屬表示相對人 現由家人安置於養護機構照顧,其受照顧情形良好,而相對 人之證件、存摺、印章現由配偶羅○金保管,有關其醫療、 養護費用則由相對人存款中支付,關係人葉○娥為相對人之 三女,表明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且相對人其餘子女亦表 示同意,有同意書在卷可稽;而關係人葉文山為相對人與羅 ○金所生之子,亦表明要與葉○娥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, 經葉○娥同意,因認由葉○娥及葉○山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
人,應無不當,爰依前揭規定,選定葉○娥及葉○山為相對人 之監護人,併指定相對人之三女即葉○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。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、第1099條之 1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會 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報法院;於財產清 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僅 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,附此敘明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珮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