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151號
聲 請 人 巫秀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
相 對 人 吳坤鳳 (籍設同上,已歿)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江玉女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案程序終結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坤鳳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監護宣告,因相對 人已於113年6月11日死亡,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參。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,本 件程序已失其目的,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,依上揭規定 ,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
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