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83號
TYDV,113,消債更,83,2024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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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呂美鈴
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 補正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4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4  日 書記官 張禕行
                
附表:
一、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。二、據聲請人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,聲請人於更生前2 年起迄今均投保於桃園市理髮業職業工會,請據實說明聲請 人於更生前2年即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, 是否有從事理髮相關行業或其他行業,並領取薪資等收入? 如有,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。
三、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?如有,請陳報所有以 聲請人為「要保人」之保險保單(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、保 單名稱及編號),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?各該保險 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?(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 果表」,如查有投保紀錄,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 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)。  
四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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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