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邱姸溱即邱勺珍
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本院前已 發函,惟聲請人迄今均未補正,爰再次定期命補正,逾期不 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
附表:
一、請說明配偶任職於何處、每月薪資為何?並提出其最近1個 月財產所得清單、110及111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。二、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,聲請人曾參與銀行 公會債務協商,惟嗣因故毀諾,請提出說明如下: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?於何時毀諾?已依約繳款幾期? 並提出繳款明細。
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,有何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 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」之毀諾原因?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(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)。
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?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。
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?以及收入扣除協 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。
㈤請提出協商證明。
三、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試算單。四、請提出受撫養人110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。五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?若有,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 件。
六、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?是否有機車或汽車?如有,請提 出行車執照。
七、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(含郵局、薪資存摺、證券存摺 、集保存摺等)之全部存摺封面,及自111年1月起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,勿僅 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,如有經併為一筆之「彙總登摺 」之資料時,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;如有非薪資之存 款,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、來源及性質。八、請確認除新光人壽及南山人壽之保單外,有無其他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(人壽保單、儲蓄性保單、投資性保單 )?如有,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?各該保險契約迄 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(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) ?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。並請提出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。
九、請提出自111年1月至112年12月之薪資證明文件。十、請說明近3個月任職於何處、每月薪資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。
十一、請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金額是否同調解程序時所提出之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?並請說明是否同意112年1月 前每月必要支出以18,337元列計、112年1月起每月必要支 出則以19,172元列計。
十二、承上,倘若不同意,請說明以下事項:
㈠請說明聲請人係獨自居住或有與他人共同居住。若與他人 共同居住,則請說明如何分攤共同生活開銷(如水費、電 費、瓦斯費、第四台等)。
㈡聲請人為何需要使用2隻手機?
㈢交通費5,000元之必要性?
十三、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撫養人自111年1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 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(例如:租屋 補助、育兒津貼等)?如有,其金額及期間為何?請分項 條列式列出,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。十四、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,請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 生方案,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